法律法规
LAW当私生子起诉父亲主张继承权等权益却缺乏证据时,并非毫无办法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办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具体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”
首先,私生子及其法定代办人可以尝试自行收集证据,如寻找知晓亲子关系或父亲财产情况的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,证人证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其次,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,比如父亲将财产转移且隐藏相关线索,私生子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。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,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。
此外,根据《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,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,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,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。在涉及亲子关系等特殊案件中,若私生子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初步证明,而父亲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。